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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2、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3、申請破產保護的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4、不能清償的要件為: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5、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6、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7、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持續不能清償。
8、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9、(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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