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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的韓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房項目樓棟尚未封頂,工地目前已經停工。對此,韓先生想知道,在商品房預售情形下,購房人在面對開發商停工、逾期交房等問題時,可以要求退房嗎?
解答:
對于韓先生的問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松律師表示,如果購房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購房人一方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購房人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與開發商解除合同,也就是要求退房,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李松律師介紹,上述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條款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