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1日訊(記者 王俊仙 盧阿峰)疫情期間長達三年未開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矛盾、多次問詢未得到滿意回復的不快,在2023年初徹底爆發——今年1月,冠昊生物(300238.SZ)控股子公司廣東中昊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昊公司”)被兩家小股東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而中昊公司是冠昊生物重要非全資子公司,擁有冠昊生物藥業板塊主要產品本維莫德乳膏所有權。
“最早在2019年因為要小股東授權而弄得‘不歡而散’,之后未開股東會和董事會,直到2022年5月開了一次線上視頻會,小股東通過對方提供的審計報告得知,中昊公司虧損且資不抵債,想搞清楚原因但溝通無果,最終兩家小股東選擇起訴。河北文豐(其中一家小股東)起訴中昊公司的案件一審勝訴,判決其可查閱中昊公司相關資料,但中昊公司卻認為小股東在濫用訴權,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一位知情人士向財聯社記者透露。
財聯社采訪的專家認為,如果是屬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卻沒有開會也沒有形成決議,就直接執行,那么就屬于越權行為,違反內部治理規定,也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層怠于召集股東會或者管理層越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因此而遭受實際損失的,公司股東可基于《公司法》之規定,要求公司高管承擔賠償責任。
【資料圖】
2019年“不歡而散”點燃導火索
“北京文豐天濟(以下簡稱:北京文豐)和中昊公司本來是兩家小股東和陳賡輝博士主導運營,分別負責本維莫德乳膏的研發和生產銷售,2015年左右到三期臨床,想找個有醫藥背景的上市公司負責以后的生產和銷售,所以當時找到冠昊生物,出讓了控制權,希望由他們主導推動藥品上市,小股東也能跟著獲得更大收益。”上述知情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被并購后,小股東退為投資者角色,在董事會有席位,但不參與公司經營。
公告顯示,2016年和2017年,冠昊生物分兩次進行收購,控股了北京文豐和中昊藥業各超過50%的股權,合計交易對價近3億元。(北京文豐和中昊公司)還有三個小股東分別為河北文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合濟中康醫藥合伙企業(普通合伙)、陳宇輝。
2018年,冠昊生物實控人進行了變更:張永明與林玲以10.6億元對價從朱衛平、徐國風手中收購廣東知光98%股權,取代朱衛平、徐國風成為冠昊生物新實控人。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朱衛平時期(大家)合作還可以,股東之間有信任,子公司大概經營情況小股東、董事都知道,股東會和董事會也是每年正常召開。剛變更實控人時沒感覺到不同,和張永明也有溝通,當時大家至少利益一致,都想要繼續把藥做好并推進子公司上市。”
財聯社記者獲得了一份北京文豐當時審議法人代表由朱衛平更換為張永明等議案的會議紀要。該文件顯示,2018年5月冠昊生物、河北文豐集團代表和陳庚輝等參會,審議通過“同意北京文豐作為主體(含中昊公司)在香港獨立上市,委派鄧亮、胡寶劍、陳庚輝來籌備上市事宜”,手寫簽字確認參會人員包括張永明、陳庚輝、劉少康等。至此,北京文豐的董事會構成共5席,冠昊生物的張永明等三人,以及呂磊和小股東河北文豐的劉少康。
但“蜜月期”很短,沖突發生在2019年中。
上述知情人士稱:“當時子公司開董事會,張永明提出授權議案,要求全權授權給他來處理北京文豐和中昊上市相關的一切事宜,但董事及少數股東不可能在沒看到方案的情況下授權給董事長一個人,所以沒同意。‘不歡而散’之后,北京文豐和中昊公司就三年沒開董事會和股東會。”
曾三年不開董事會股東會?
中昊公司和北京文豐長達三年不開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否屬實?對企業有何影響?
為此,財聯社記者聯系冠昊生物董秘趙軍會,并提及想要核實中昊公司長期不開股東會事宜,但對方以正在開會為由婉拒采訪。
財聯社記者獲得的文件顯示,2021年11月,珠海合濟中康和河北文豐均發了一封《關于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函》給北京文豐和中昊公司,并抄送冠昊生物及董事長張永明稱:過去兩年,公司董事會陷入癱瘓,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監督權和質詢權,請兩家子公司在5月10日前提供最近兩年完整詳盡的財務會計報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簽批的文件……提供本維莫德乳膏銷售計劃和執行情況、研發計劃,并對上述異常情況作出解釋說明。
上述人士表示,2022年5月,張永明主持了一場中昊公司線上視頻會議,審議換屆(原應于2021年5月董事會換屆選舉)、財務預算決算等事項,張永明也提供了中昊公司和北京文豐天濟2021年的審計報告。“我們這才知道兩家公司都虧損,公司主要產品本維莫德當年進了醫保卻還虧損,我們就覺得事情嚴重了,不是簡單的溝通問題,小股東利益受到了侵害。而不知道虧損是如何形成的,我們是不會批預算決算報告的。”
2022年11月,河北文豐和珠海合濟中康再次給中昊公司發出《關于股東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中昊公司相關資料的申請》函件,稱中昊公司多年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多年未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出于了解中昊公司實際經營現狀之目的,特申請查閱、復制中昊公司相關資料。
將近一個月后,中昊公司給珠海合濟中康和河北文豐回函稱,由于陳庚輝離職帶走機密資料、員工感染新冠、河北文豐未按承諾借款等客觀情況,它們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請求暫難落實,大股東冠昊生物是上市公司,每年會依法依規披露中昊公司所有情況,珠海合濟中康和河北文豐可通過公開資料查詢所需信息。
“我認為,一家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的公司一年甚至連續多年一次股東會或董事會都不開有些不正常、不應該。”知名財稅審專家、江蘇四維咨詢集團首席咨詢師劉志耕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凡是《公司法》規定應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都必須通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形式、內容和結果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而且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雖是有限責任公司,但該審議的議題、該召開的會議還是應當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規則的規定執行,否則或存在公司內部治理混亂及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
財聯社記者獲得的中昊公司2018年版《公司章程》顯示,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行使召集股東會會議、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對外重大投資及對外重大擔保方案等職權。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頻率,公司管理層就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集相關會議。如果是屬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卻沒有開會也沒有形成決議就直接執行,那么就屬于越權行為,違反內部治理規定,也違反《公司章程》。
王智斌進一步表示,公司管理層怠于召集股東會或者管理層越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因此而遭受實際損失的,公司股東可基于《公司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高管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如果公司連續兩年未召開股東會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股東可提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小股東一紙訴狀“對簿公堂”
最終,兩家小股東將中昊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1月,河北文豐和珠海合濟中康將中昊公司和北京文豐天濟告上了法庭,財聯社記者獨家獲得的其中一份一審判決書顯示:小股東訴稱,中昊公司多年來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原告一直不能完整、清楚知悉中昊公司經營盈虧情況、股東出資資金的使用情況、公司債權債務情況,公司經營發展計劃等。
最終一審判決稱,中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提供其成立至2023年3月16日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河北文豐查閱、復制,以及成立至2023年3月16日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供查閱。
此外,珠海合濟中康還向廣東省證監局、深交所舉報,稱冠昊生物實控人張永明濫用上市公司大股東優勢地位、惡意規避監管、嚴重侵犯其控股子公司少數股東合法權益。
王智斌告訴財聯社記者,公司由其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日常運營,公司股東未必參與其中,不參與公司日常運營管理的股東,對于公司的運營狀況享有法定的知情權,知情權的范圍包括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等。如果公司未依法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履行義務。
王智斌進一步表示,股東的知情權并不是沒有邊界的。一方面,股東只能在法定范圍內通過法定程序行使其知情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是出于不恰當的目的,公司亦有權拒絕。
4月底,中昊公司提起上訴,上訴狀稱:兩個股東知情權案件之目的根本不是真的為了行使股東知情權,就是“一家人”在濫用訴權,千方百計給中昊公司的正常秩序制造障礙,如果支持被上訴人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而且給長達一個月的查閱時間,不利于否定這種濫用司法資源的不誠信行為。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編輯 曹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