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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紅星新聞以“代持還是贈與?一對父子間的天價南鑼鼓巷四合院歸屬紛爭”為題,報道了楊先生父子就北京南鑼鼓巷區域三處院子產權的爭執與官司,其中一套400多平方米的四合院2021年買家曾出價過億,引發關注。
當初買下三處院子時,楊先生全款出資,之后登記在大兒子小楊名下。可在去年6月父子對賣房產生分歧后,小楊開始拒絕承認父親是三處院子的主人。9月,楊先生一紙訴狀把親生兒子告上法庭,認為此為借名買房,即代持,小楊方則認為是贈與。
天價四合院歸屬誰,到底是代持還是贈與,成為這對父子之間跨不過去的鴻溝。
楊先生一審敗訴。法院判決認為,院子雖由楊先生出資購買,但作為房屋所有權公示憑證的產權證由小楊持有;鑒于雙方父子關系,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收取租金尚不能證明系楊先生實際控制并所有。楊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這場線下庭審中,曾致信法官要求兒子小楊親自出庭的楊先生,仍然沒有見到已一年未見的兒子。
楊先生介紹,二審庭審持續約兩個多小時。法官問到是否同意調解時,雙方堅持確認自己的房屋所有權。小楊代理律師還表示,會每個月從房租中拿出一部分給楊先生做生活費。但堅持拿回房產的楊先生認為,這是“奇恥大辱”。
此案并未當庭宣判。與四合院產權最終歸屬一起未知的,還有這對父子如何修復因為四合院而產生的裂痕。
引發父子紛爭的天價四合院
雙方均堅持自己的房屋所有權
兒子代理律師稱
其會從房租中拿出部分給父親當生活費
對于借名買房的必要性,紅星新聞此前已報道,楊先生并沒有向法院給出其非婚生子繼承權的原因,而是稱自己當時單身,是出于保護婚前財產的考慮,而這一考慮一審已被法院指出有悖常理。
對此,楊先生對二審法官的解釋是近二十年前信息網絡不普及,他對婚姻法此前不久修訂過關于婚前財產保護的條款不了解。楊先生上訴時,增加了擔心未婚女友以小兒子為名逼婚并索要財產的理由。
開庭前,楊先生提交了65份證據,證據目錄長達兩萬多字,其中新增的約有54份。
這些證據中,有多份來自證人的書面證言,其中有3人還視頻出庭作證,大都表述了小楊曾表達過“三個院子都是我爸的”的意思。還有一些證人表示,之前見到過房產證在楊先生處。
在此前的一審中,小楊方拿出了三處院子的房產證原件,并稱過戶之后即給了他。楊先生則表示,房產證、購房合同、契稅發票原件原由自己保管,小楊不知何時未經同意從家取走,起訴時才發現已不在保險柜。此次二審中,楊先生提交了2015年向小楊發送的一封包含其中一個院子房產證掃描件的電子郵件。
此外,楊先生還提交了多份微信對話,對話中小楊均未否認、反駁楊先生對三個四合院的所有權。
紅星新聞此前已報道,楊先生一審時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記錄,其中他提出賣房,小楊反對,但并未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并說“院子賣了就再也買不回來了,懇求三思三思”。小楊方稱這是出于父子關系進行尊敬的回復。一審法院認為,考慮到雙方父子關系及微信內容的明確性,難以以此認定小楊認可雙方的借名買房關系或認可楊先生才是享有所有權的人。
至于小楊方的證據,據楊先生代理律師所述,庭前交換證據階段,小楊方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但當庭補充提交了三份證據,包括一份與表姐的通話錄音。
父子之爭仍在繼續
父親稱名下已無任何房產
兒子稱父親另有大量財富
小楊一直對法庭、包括表姐在內的親朋好友以及楊先生表示,楊先生想賣房及提起訴訟是受小兒子母親蠱惑。記者曾在楊先生提供的通信往來中看到,小楊認為與弟弟相認后,父親的情感天平傾向了弟弟。
在與表姐的通話中,小楊有一些對于父子關系的剖白,還表達了被父親告上法庭的痛苦。“其實我之前家庭關系都非常和睦的,我每個星期都帶女兒回去看他。”
“我爸真的是一步一步被他們洗腦洗過來的。而且我這人又不愿意表達,所以導致到最后我跟他之間……‘滿崽滿崽’(最小的兒子)就又會說話、又會哄老人家的,把他哄得一轉一轉的。”
對于小楊表姐“不管怎么樣,反正這個官司贏或者輸什么的,他永遠是你的爸爸”的勸解,小楊回復:“現在不是我在告他,是他在告我。”小楊連說三句“我完全是被動的”。
在和表姐的通話中,小楊承認自己“有點抑郁癥”。“你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爸告你的話,你會是一個什么心態?……肯定是會崩潰的。”
小楊還提到,一審法官曾說,(除了贍養費,楊先生)可能還需要人文的關懷。他對此這樣回復:“不是我不想關懷他,是他不想讓我去關懷他,他選擇站在另外一邊,被人洗腦了,我也沒辦法。”
“現在我名下已無任何其他房產,本指望靠這三處院子養老,我現在借住的小產權房一旦拆掉我就無家可歸了,而我大兒子還購買和持有其他房產。他沒有打過一天工,回國后進行了一些投資,其實也一直在啃老。我們有多個共同賬戶,除了賣掉我出資的其它三套房和房租收入,他還曾截留我多筆資金。”楊先生對于四合院的產權之爭非常堅持。
此外,小楊方提交的證據還包括一份2010年楊先生證券賬戶的月結單,顯示市值3000多萬港幣。小楊方認為,楊先生另有其他大量財富,并不是其所稱只剩這三處院子。但楊先生表示,多年間股票慘跌,該賬戶股票現價值很低。
專家:
近親屬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往往不以正規方式進行
避免爭議應用書面方式固定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邱星美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生活中,家人或近親屬之間的財產添置、買賣、贈與等流轉行為,由于近親屬的信任等關系,往往不會以正規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然而,一旦就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當事人很難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訴至法院,法院也很難認定事實真相,而只能依據證據作出判斷。客觀事實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也許有出入,也許一致。
“發生訴訟后,證人證言和其他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比較低,特別是對房產權屬爭議,通常物權登記證據的證明力高于其他證據的證明力。”邱星美表示,為了避免發生本案這種爭議,當初買房時楊先生最好以書面形式將事實以日后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有效方式固定。據推算,爭議四合院從公司名下過戶到小楊名下時,小楊已經成年,父子之間如果有一份確定產權人的書面協議最好。
邱星美還提醒,近親屬或家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分割,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協助制作書面協議。當事人們自己制作的書面文件,有時候會因為對法不熟悉、文字表達不達意而日后發生訴訟時,難以發生預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