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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一、案件還原
2019年11月28日,A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A公司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具體情形為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以及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事項;肖某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A公司實施上述虛假陳述行為,肖某同時任A公司董事長,是對A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基于認定的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A公司及肖某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投保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上述職責,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黃某以A公司、肖某為被告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請求肖某賠償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等損失,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后,一審判決認為,虛假陳述對外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上市公司,投資者主張肖某承擔直接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不能成立,駁回訴訟請求。投服中心認為一審法院法律適用有錯誤,于是支持投資者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認為有權選擇全部或部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部分采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的理由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但仍然是由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肖某承擔連帶責任。
二、案件評析
(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該案中,上市公司在實際控制人操縱下實施虛假陳述,作為侵權人的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對外實施了一個行為,不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因此,侵權人應當承擔原《侵權責任法》或現《民法典》規定的真正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本質屬性之一,是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和先后,也正是因為難以分清主次和先后,法律才會規定連帶責任,否則,就是各負其責、各得其所的單獨責任、按份責任或者補充責任。也正是基于不分主次和先后這一連帶責任的本質屬性,原《侵權責任法》和現《民法典》均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所以,本案中投資者請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
(二)投服中心維權訴訟業務始終堅持“追首惡”。本案中,投服中心繼續堅持一貫的“追首惡”訴訟理念,將實際控制人列為被告,在壓實違法個人責任追究的同時,通過追責個人減輕對上市公司的“二次傷害”,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