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11月15日,廈門證監局發布公告,對廈門務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務時私募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投資者的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有關規定。
二、個別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等級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三、未及時更新個別私募基金的清算情況,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
四、未妥善保存個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記錄,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
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務時私募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廈門證監局表示,務時私募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跟蹤檢查整改情況,并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