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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12月30日,證監會就《股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本次修訂主要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在總結前期股票期權試點運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相關條款開展適應性修訂。
關于股票期權業務的一般性規定。將《期權辦法》名稱修改為《股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法律依據(第1、24、28、29條等)。
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7條關于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上市的注冊管理要求,修改股票期權合約品種上市相關規定(第5條)。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93條,明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地位,并新增“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的要求(第6條)。
關于經營機構業務范圍和交易者分類相關規定。一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63條,完善期貨公司業務范圍,新增“做市業務”及“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第7條)。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51條,明確交易者可以分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專業交易者的標準由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股票期權交易者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第11條)。
另外,關于風險管理制度。補充完善證券交易所風險管理制度要求。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23、27條,新增證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及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持倉、保證金等情況的要求(第21條)。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21條,新增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第22條)。
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24條,新增交易者實際控制關系報備管理規定(第23條)。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87條,補充規定證券交易所在異常情況下可單獨或者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取緊急措施,新增調整交易限額標準、強行平倉兩項緊急措施,并明確異常情況消失后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第25條)。
此外,關于股票期權市場違法行為。一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2條,把跨市場操縱行為納入操縱市場范疇,不再單獨列舉(第3條)。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6條,明確禁止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