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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安徽證監局公布,對桐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桐城建投”或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桐城建投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部分土地資產披露不完整。公司原持有的桐國用(2012)2060號地塊被部分占用,涉及面積約46,222.19平方米;你公司持有的皖(2018)桐城市不動產權第2195號、皖(2018)桐城市不動產權第4292號、皖(2019)桐城市不動產權第9328號,面積分別為12061.01平方米、7921.4平方米、2275.28平方米,系由你公司持有代建的公共設施用地。上述信息應當在“22桐建01”公司債募集說明書中披露而未披露。
2、部分土地資產披露不準確。公司在“22桐建01”公司債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的桐國用(2009)第1872號、桐國用(2013)第0105號、桐國用(2013)第0110號土地證系舊土地證,應披露為已辦理的新不動產證,且上述三塊土地披露的面積大于實際權屬面積,面積差異共為10247.48平方米。
安徽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和《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公告〔2020〕第22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其中,毛福祥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劉決炬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分別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桐城建投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毛福祥、劉決炬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桐城建投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