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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證監局特編發監管工作通訊,對相關減持規定、減持基本要求予以監管提示。
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明確了股份減持的監管規定,并相應增加了違規減持的罰則。但頻繁減持、“精準”減持、“清倉式”減持等違規減持現象仍時有發生,一些減持個案對市場和社會造成了特別惡劣的負面影響。
據統計,2022年,北京轄區有16名股東及董監高因違規減持行為被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4名人員被立案調查。
北京證監局指出,由于股東及董監高或所持股份數量較大,或取得股份成本較低,或具有內部信息知情優勢,不同于一般中小股東,減持行為往往會產生更大的市場效應,關系市場平穩運行,因此負有更多持股義務。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必須嚴格遵照減持規則,執行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依規有序實施減持。
部分典型違規減持案例:
案例1: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超比例減持違規
甲作為A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多次減持A公司股票。2021年4月29日,甲在累計減持達到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交易,遲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案例2:科創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違規
乙作為B科創板公司時任核心技術人員,持有B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前述股份2021年8月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1年8月19日至26日期間,乙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乙作為時任B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及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東,前述減持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4.5條第二項“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的規定,也違反了乙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做的承諾。
案例3: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違規
丙作為C公司副總經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減持C公司股票。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的規定,被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案例4:被動減持未及時披露減持違規
丁作為D公司控股股東,其所持有的200萬股D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被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平倉,距離上市公司9月8日披露減持計劃不足十五個交易日。
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的規定,被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