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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嚴明會 2月24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信息顯示,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陽光”)作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以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
一是未按期披露2022年三季度財務報表等多期財務信息。二是未及時披露“21福建陽光SCP001”“21福建陽光SCP004”未按期足額兌付事項。
同時,福建陽光存在債務融資工具違約情況,屬于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形。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規定,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對福建陽光予以嚴重警告,暫停其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1年;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首席財務官劉冬平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