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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劉治穎3月2日,南京試劑(NQ833179)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南京試劑掛牌前,張憲偉代1名自然人持股1,461,280股,王志剛代2名自然人持股1,095,000股,上述股份代持行為未在公司掛牌前清理,也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南京試劑掛牌后,王志剛新增代1名自然人持股139,000股。南京試劑未能及時披露上述代持情況,后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關于解除股東股權代持并整改完畢的公告》進行補充說明。
南京試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發布,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第2.1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2013年6月20日發布)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2013年2月8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股權代持及信息披露違規。
南京試劑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憲偉和王志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股權代持及信息披露違規。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南京試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張憲偉、王志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