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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張潔)8月1日,據平潭發展(000592)“關于收到福建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顯示,福建證監局對劉平山、王志明兩位實際控制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福建山田”)的非控股股東存在未能履行融資業務相關協議約定的情形,福建山田為其非控股股東融資業務提供擔保所質押的平潭發展部分股份,從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陸續被質權人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實施違約處置而導致被動減持。2019年4月17日和2022年3月14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致使兩位實際控制人分別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四條關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七十四條關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8個月內不得轉讓的規定。
公告同時顯示,公司相關人員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福建證監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同時公司將進一步加強組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