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期貨”)上海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英大期貨上海營業部客戶管理不規范,存在多名客戶在客戶資料中登記的聯系電話相同,上述客戶的追加保證金通知電話均非客戶本人接聽,為此公司未采取相應的核實規范工作。二是未按公司制度規定將客戶新增聯系方式報送公司總部。
上述事實反映出英大期貨上海營業部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英大期貨上海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孫華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孫華培在擔任英大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營業部負責人期間,上海營業部存在客戶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其作為上海營業部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孫華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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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英大期貨大股東為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英大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營業部:
經查,你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70212923K)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客戶管理不規范,存在多名客戶在客戶資料中登記的聯系電話相同,上述客戶的追加保證金通知電話均非客戶本人接聽,為此公司未采取相應的核實規范工作。二是未按公司制度規定將客戶新增聯系方式報送公司總部。
上述事實反映出你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改正并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4月10日
關于對孫華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孫華培:
經查,你在擔任英大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營業部負責人期間,上海營業部存在客戶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反映出你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上海營業部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相關違規問題產生的原因,切實履行管理責任。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4月10日